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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体育学院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

日期:2014-03-19  文章点击数: 稿源: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固定资产审计工作,提高固定资产的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山东体育学院内部审计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以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所规定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对学院和所属单位固定资产增减、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固定资产审计的目的是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监督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审计处对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职务分离控制;

(二)是否建立固定资产的增减可行性论证和审批、检查、鉴定、核算、使用成效的考核和检查以及盘点、清理等内部控制制度,所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合理、有效。审计处应当对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符合性和实质性测试。

第六条 审计处对固定资产的增加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的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二) 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列入计划,是否合理、合法,大型仪器、设备购置是否经过可行性研究,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财务、使用、审计等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共同参与考察购置等环节的工作;

      (三)新增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等物资的购置是否经过公开招标;

  (四)新增固定资产的计价是否正确、合规;

(五)新增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合规;

(六)新增固定资产的购建是否依法签定合同,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并严格履行;

第七条 审计处对固定资产的减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的减少是指对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二)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手续是否完备,作价是否合理,残值变价收入是否如实入账,有无留用或私分现象;

(三)投资转出或出售的固定资产是否经过审批,是否经过资产评估,作价是否合理,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四)盘亏固定资产是否属实,盘亏原因是否合理,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八条 审计处对后勤服务总公司管理的固定资产折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是否合规;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额计提是否正确、合法;

  (三)固定资产作价投入和转出等非正常增减过程及累计折旧的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九条 审计处对固定资产结存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核查固定资产的实存,审查账、卡、物是否相符,核实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完整;

  (二)验证固定资产的所有权;

  (三)核定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审查出售、报废和毁损固定资产及盘盈、盘亏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十条 审计处对固定资产使用效益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分析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指标,如固定资产产值率(总产值/学生总数)、学生人均固定资产占有率(固定资产平均总值/学生总数)、固定资产更新率(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年固定资产平均总值)、仪器设备机时率(实际使用机时数/可用机时数);

(二)分析固定资产结构,即根据固定资产账和其他资料,分析统计各类的比重、结构变化,从而评价固定资产配置的优劣。

 第十一条 审计处在实施固定资产审计过程中,应实地核查固定资产,以证明会计资料中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固定资产增减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合法。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审计的方式方法

根据学院领导的安排和审计处的工作计划,有目的有计划地对有关单位的固定资产实施审计。采用保送和实地审计相结合的方法,实地核查固定资产,以证明会计资料中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固定资产购置的采购、考察、招标、验收等活动,采购部门应通知审计部门派人参加。固定资产处置的评估、定价,处置单位也要通知审计处派人参加。

第十三条 报审单位应为审计部门提供如下资料:

(一)     固定资产增减的审计资料:

1、固定资产增减的审批报告;

2、固定资产增减签定的合同或协议;

3、固定资产增加的购物发票和固定资产减少残值收益收据存根的复印件(一式三份);

4、固定资产增加的初步验收报告或固定资产减少的资产评估报告;

5、对招、投标固定资产增减项目还需提供:(1)招、投标文件;(2)最终标的核准单;(3)评标分析;(4)中标通知书。

(二)     固定资产结存的审计资料:

1、固定资产总帐及明细帐或库存帐;

2、报废、毁损、盘盈或盘亏的说明;

3、出入库审批及登记;

4、出售、转让、调拨的审批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处理

审计部门根据现行法规实施审计,固定资产的购置未经集体采购和审计部门的签字,财务部门有权不予报销。审计中若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审计部门有权通知设施设备处固定资产管理中心予以纠正,不予纠正者,审计部门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并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二OO一年三月十三日下发的《山东体育学院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鲁体院院字[2001]10号)同时废止。

 

 

 

                                                                                                           山东体育学院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