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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体育学院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14-03-19  文章点击数: 稿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有关财经管理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三条 担任下列职务的干部,需接受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
    1、各处级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

2、主持和参与财经和物资管理工作的处级干部

3、学院经济实体的法定代表人

4、学院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计的其他干部

  第四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运用审计手段,对其在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分管的财产、物资及财务工作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审计结论和评价是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应归入干部档案。

  第五条 领导干部因任职期满、调动、免职、辞职、撤职或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前,都应依据本办法对其任职期内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调往外单位工作的未经审计,原则上不得办理调离手续。

第六条 有关领导干部对其经济责任的审计以近两年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到以前年度。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2、分管的财务工作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各项财务收支是否合法、合规、合理和有效;

  3、分管的财产、物资是否账实相符,有无因计划不周、决策失误、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失浪费问题;

4、是否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严重违犯财经法纪的行为;

5、有无利用职权挪用公款、侵占国家财产、收受非法所得,或将公款私存等违法违纪行为;

6、本单位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7、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8、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

9、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10、审计人员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二)后勤实体行政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任期目标完成情况,是否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学院利润及其他应交款项;

  2、任期内是否按照国家方针政策,合理合法地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各项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无重大的违纪问题;

  3、任期终结时,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状况及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有无虚盈实亏、潜亏挂账等弄虚作假情况,财务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4、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及保值、增值情况;

  5、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运行是否有效;

6、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7、审计人员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审计程序及方法

第八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学院党委决定后,经组织部门授权,审计处负责实施。处级以下干部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由主管部门商同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审计委托书。
    第九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

(一)审计处收到组织部门的委托书后,正式纳入审计计划,成立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

(二)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根据被审计人和相关单位的具体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实施审前调查。审计通知书下达后,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部门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组织有关人员清查财产物资、清理债权债务,并按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同时还应当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做出书面承诺。

(三)被审计人员及所在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一周内提供下列资料:
    1、干部本人的述职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告内容参照第七条);

2、任期内的财务会计资料;

3、财产清点表和债权、债务确定依据资料;

4、重要的经济合同及重大决策事项的会议纪录;

5、分配、奖励办法,费用开支控制办法;

6、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对本单位检查时提出的检查报告及处理意见;

7、本单位的年度工作总结;

8、审计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四)审计处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按照审计程序,采取适当的审计方法组织实施审计。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听取单位班子成员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五)因被审计部门、单位管理混乱、账目不清影响审计的,可以中止审计程序。被审计部门、单位要限期清查、核实。

(六)审计人员按照国家的法规政策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审核有关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对重要的财产物资进行抽查盘点,确认债权、债务的真实情况,对被审计人任期内本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保值、增值及重要的经济指标,进行客观地分析和评价。

(七)审计终了7日内,审计组写出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五日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送交审计组,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八)审计报告在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前,审计处应对审计报告及书面意见进行复核,必要时调整修改审计报告。

(九)审计处提交正式的审计报告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十)审计报告经签发后,送授权的组织部门。

第十条 审计部门实施审计时,需要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下属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延伸审计的,可以直接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根据需要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审计处可以授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按我院《审计项目委托审计实施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在审计报告中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对有关行政负责人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的业绩和存在问题应负的责任及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表彰、奖励或处理、处罚的建议。

第十三条  评价有关行政负责人对所管理的经济活动中存在问题应负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应负一般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或者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审计中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有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由院纪检部门审查处理。

第四章  审计责任

第十五条 审计处依据本规定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独立行使监督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更不得设置障碍,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七条 被审计人员和所在单位必须及时提供审计所需有关资料,如提供不全或不符合要求影响审计的,由被审计人员和所在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如需向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询问取证,有关人员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瞒、设置障碍。

第十九条 对不配合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所需资料及证明材料的,甚至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揭发人的,学校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对构成犯罪的可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如有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泄露秘密的,学院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二O一O年三月十三日下发的《山东体育学院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鲁体院字[2001]9号)同时废止。

 

 

 

                                                                                                           山东体育学院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