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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体育学院招标投标审计办法(试行)

日期:2014-03-19  文章点击数: 稿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招标投标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学院招标投标行为,确保招投标项目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等法律、法规,按照中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本办法审计范围内的招投标项目,须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对学院的招标投标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监督,对重点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有关招标投标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二章 审计范围

第四条 下列范围的项目进行招标时应实施审计监督:

(一)各类仪器、设备采购:包括单价或批量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办公家具、通用、专用设备、机动车辆等仪器、设备;

  (二)通信、电子监控、网络设备及器材;

(三)各类大型计算机软件;

(四)物资采购:总值1万元以上的大宗、批量物资设备、药品及其用品、图书;

  (五)基建项目:包括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审计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等;

  (六)维修项目:项目金额超过1万元的零建、改建、扩建和修缮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七)进口仪器设备外贸代理商;

  (八)以上规定金额标准以内的支出项目,也可汇总归并采购。

(九)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招标前期准备工作的审计,包括:

1、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投标;

2、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是否符合管理规定,是否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3、招标项目资金计划是否落实,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

4、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二)招投标过程的审计,包括:

1、招标文件编制的合法性、合规性,是否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2、招标文件中所列的有关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的合理性、规范性;

3、标底的确定依据、标准和计价原则是否准确;

4、投标人的资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5、开标程序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6、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的产生及人员组成等是否符合规定;

7、评标是否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8、定标程序、方法的合规性。

(三)对招标投标结果执行情况的审计

1、是否按规定时间签订合同,所签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2、审计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工作中是否严格履行合同,是否有变更,变更是否合理,手续是否完备;

3、审计监督验收工作及所购产品、设备的数量、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六条 学院拟建工程或采购项目按规定批准立项后,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审计方式,组织实施审计。

 

第七条 招标单位在发布招标信息前应通知审计处并提供招标文件等资料。

第八条 招标单位在开标前,须提前向审计处告知开标的具体时间、地点,审计处派专人参与现场开标、评标、定标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基建工程合同、大中型维修合同、大中型仪器设备采购及其他物资采购的非制式合同,在合同文稿拟定后、正式签订前报送审计处,由审计处对照招投标文件、标底预算、投标书、中标通知书等,对草拟的合同进行审核。未经审核,不得与中标单位正式签订合同,合同正式签订后送审计处一份存档备案。

第五章 审计职责

第十条 在招标投标审计中,审计部门具有以下职责:

1、对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人员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对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对投标人及有关人员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4、加强事前、事中监督,重点抓好建设工程和修缮项目的承发包、大宗物资采购、原材料采购等关键环节;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和合同的执行等重点环节和关键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5、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制止,协同有关部门进行追究和处理;

6、凡违反招投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经审计处提出,有关部门不得签章,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O一O年九月